(2005年7月10日制定,2019年12月25日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嚴肅考試紀律,規范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國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荚囘`紀行為認定依本辦法執行,違紀行為處理依《中國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注冊在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組織的各類校內考試,包括必修課程考核、實踐類課程考核、選修課程考核、新生入學測試、體質健康測試、各類選拔性測試等由教務處、研究生院認定的考試。
第四條 學生在考試過程中存在違紀或作弊行為的,由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處、學生所在學院等相關部門進行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影響考試秩序的;
(二)在桌面、身體等處書寫與考試課程相關內容的;
(三)開考后未將書籍、筆記本、復習提綱、具有存儲記憶功能或發送、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等規定之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使用的;
(四)在考場或者禁止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制止無效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拒不交回試題、答卷等材料的;
(六)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他人試卷、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傳遞文具等物品,或在開卷考試中傳遞參考資料的;
(七)協助他人抄襲的;
(八)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九)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帶出考場的;
(十)威脅、侮辱、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十一)通過加速播放、使用插件播放等方式觀看網絡課視頻的,以此行為獲得的成績以零分計;
(十二)未按規定方式或路線完成體質健康測試的,以此行為獲得的成績以零分計;
(十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影響考試秩序,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給予記過處分,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一)查看或使用規定以外的物品的;
(二)抄襲他人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等材料的;
(三)在考試過程中利用上廁所等機會在考場外查看與考試課程有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的;
(四)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草稿紙等材料的;
(五)故意隱匿、銷毀、篡改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資料的;
(六)考前違規獲取或傳播試題內容或試題答案的;
(七)干擾任課教師成績評定,情節嚴重的;
(八)結課論文、學年論文、實踐報告、實習報告、畢業論文等剽竊他人成果的;
(九)記入成績的平時作業嚴重剽竊或由他人完成的;
(十)委托他人或受他人委托完成網絡課學習、體質健康測試的;
(十一)弄虛作假、擅自更改成績單的;
(十二)被處以警告處分后二次違紀的;
(十三)其他嚴重違反考試紀律、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
第七條 被處以記過處分后二次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當認定為作弊行為,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或者協助他人組織作弊的;
(三)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考前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論文或為他人代寫論文的;
(六)被處以留校察看處分二次作弊的。
第九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原《中國政法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處分辦法》同時廢止。